申請人對其注冊的第77630775號“靈動”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1 | 引證商標2、3 | 引證商標4 | 引證商標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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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冠律師分析認為:
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應當被核準注冊,并且部分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請求貴局對本案暫緩或者中止審理。
二、商標局僅因商標部分要素就作出駁回申請商標的決定,不符合商標判定的整體原則,忽略了商標審查的整體標準。
三、以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可以區分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
四、申請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申請商標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不予核準注冊,將會給申請人帶來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
五、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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