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其注冊的第75287435號“EETOYS宜特及圖”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復審商標成功:
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漢字字形、整體外觀、呼叫、整體含義等方面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任何的混淆與誤認,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沒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懇請貴局對本案的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二、申請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標識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三、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標識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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