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其注冊的第80065661號“小溪洞林場XIAOXIDONGLINCHANG及圖”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微冠律師分析認為:
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呼叫、構成、圖形外觀等方面明顯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標保護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混淆。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也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申請商標的商品來源與引證商標注冊人有特定的聯系。
四、如果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將會影響申請人企業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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