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株式會社愛世克科
被申請人:福建鼎豐鞋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12月10日對第1751862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跑鞋等運動用品的世界領導品牌之一,其虎爪圖形商標顯著性強,在全球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587580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8758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87580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被申請人作為同業經營者,除了摹仿申請人系列虎爪圖形商標外,還全面抄襲摹仿申請人的中文、英文等商業標識。被申請人提交了大量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標注冊申請,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商譽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是基于不正當目的的惡意注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注冊信息;
2、ASICS品牌及虎爪商標介紹資料;
3、申請人虎爪系列商標在國內外注冊證明;
4、ASICS全國部分店鋪、運動鞋品牌排名;
5、廣告合同、廣告費發票、相關照片以及媒體對申請人的廣告宣傳等資料;
6、申請人贊助一系列體育賽事活動的報道;
7、虎爪商標被廣泛山寨的報道及和申請人對各種山寨品牌積極維權的部分資料;
8、溯源專項行動的新聞報道;
9、各地消費者在論壇網站發布的誤認誤購帖子及相關新聞報道;
10、陳埭鎮百度百科介紹;
11、被申請人及關聯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12、被申請人摹仿他人注冊商標以及相關無效宣告裁定書;
13、申請人近期維權行動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對在先的第9946956號圖形商標的延伸注冊保護。在“商評字[2019]第0000017573號”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中已認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68844、5875807、5875806號圖形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根據裁判統一性原則,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可以區分。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第9946956號圖形商標檔案;關于爭議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產品使用圖片。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堅持其前述理由與請求,且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現代快報》節選;ZAKER新聞報道節選;(2018)粵03民終14392-14395號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經我局異議及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等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引證商標一、二、三均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等商品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至本案審理時,上述三引證商標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在第18、25、35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三十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本案爭議商標及第13106632號“Semberlen及圖”商標、第13106748號“Semberlen及圖”商標、第13391171號圖形商標、第12336390號“愛薩仕AISASHI”商標、第19194978號“aisashi”、第19367437號“愛薩仕”商標等與申請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
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為2019年3月14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的相關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鑒于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依據當事人陳述及查明的事實,我局認為:
1、爭議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構圖要素、表現手法、設計風格與整體視覺效果方面均相近,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裝、運動鞋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認為雙方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其間存在某種特定關聯性,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商標評審采取個案審查原則,被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爭議商標應予維持的當然依據,其主張的其他案件審理結果對本案沒有當然拘束力。
2、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廣告宣傳、媒體報道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其在實際銷售鞋等商品及宣傳過程中將中文“亞瑟士”、英文“asics”與虎爪井字紋圖形結合在一起進行使用,并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對申請人上述中英文及圖形商標的知名度理應知曉并應予以避讓,然而根據審理查明3,被申請人在多項類別上申請注冊與申請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且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9表明,相關公眾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時容易將被申請人的“愛薩仕”、“aisashi”與申請人的“亞瑟士”、“asics”以及虎爪井字紋圖形標識混淆,并已實際發生誤認誤購的情形。由此可知,被申請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惡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情形,不應鼓勵和支持。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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